| 关于肃宁县皮毛企业管理人员、技师、工人等人才流动的管理办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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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5-07-21 09:50 肃宁商务之窗 |
肃宁县裘革行业协会
关于肃宁县皮毛企业管理人员、技师、工人等人才流动的管理办法
(2005年7月19日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规范肃宁县皮毛企业之间管理人员、技师、工人等流动的管理,制止企业之间对各类人才的不正当竞争,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,根据协会的章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人员,是指皮毛企业的副经理、分厂(分公司)厂长(经理)、副厂长(副经理)以及财务、办公室、业务、车间等的管理人员;技师是指设计、制版、硝染等技术环节的专业技师或人员;工人是指一线的车间工人。
第三条 各协会企业要将上述各类人员建立档案,并报协会秘书处留存建档,企业间的人员流动应当报经协会审核,且必须经双方法人同意。未经协会审核和双方法人同意不得改任其他公司管理人员、技师或工人。
第四条 皮毛企业的各类人员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协会的规定,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,恪守诚信,审慎勤勉,忠实尽责,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。
第五条 协会对本县皮毛企业的管理人员、技师、工人进行监督管理,制定管理人员、技师、工人等人员在县内皮毛企业之间流动的具体管理规定。
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审核程序
第六条 皮毛企业聘用的管理人员、技师、工人任职资格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管理人员:最近3年没有受到工商、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;最近3年内没有在县内其他皮毛企业从事类似工作。
(二)技师:最近3年内没有在县内其他皮毛企业从事类似工作。
(三)工人:最近3年内没有在县内其他皮毛企业从事类似工作。
(四)不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,按第七条第二款提供相应证明材料。
第七条 皮毛企业招聘管理人员、技师、工人,应当向协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:
(一) 相关会议的决议;
(二) 由前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、离职、下岗情况说明并签署意见;
(三) 拟招聘人员的身份、学历、学位证明复印件;
(四) 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。
第八条 协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。协会可以通过调查、考察、谈话、协会内部公告等方式对拟聘任人进行审查。
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当自收到协会核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,按照本单位的章程等规定做出聘任的决定,并办理相关手续。
第三章 违约管理
第十条 各协会企业违反本规定,依照协会决定予以相应处罚。
(一)未经协会审核批准,各企业擅自从其它皮毛企业聘用管理人员、技师、工人的,责令改正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。
(二)各企业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虚报、漏报、瞒报的经核实给予严重警告。
(三)各企业违反协会规定,情节严重的,取消在协会相应资格和权力,并予以公告。
(四)对违反《劳动法》的企业,协会将会同劳动人事部门进行核查,属实的给予相应处罚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肃宁县裘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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